摘要: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會看到一些保險欺詐的例子,其中詐騙人最后需要承擔的責任都不盡相同。本文將為大家詳細講解保險欺詐需承擔的責任。
一、什么是保險欺詐
在我們的傳統認知中一般認為,保險欺詐是投保人故意隱瞞情況以騙取保險金,但實際上這只是保險欺詐的一方面,對于保險雙方來說,都可能構成保險欺詐,而我們傳統認知中的保險欺詐是就投保人而言的。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以下行為就屬于保險欺詐的范疇:
1、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,騙取保險金;
2、未發生保險事故卻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以騙取保險金;
3、故意造成財產損失騙取保險金;
4、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騙取保險金;
5、偽造、變造證明或故意夸大保險事故以騙取保險金。
6、保險人故意誘導投保人簽訂不平等條款。
圖片來源:攝圖網
二、保險欺詐需承擔的責任
保險欺詐的性質屬于保險犯罪,既然是犯罪,那么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。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責任、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,不同的保險欺詐事實會根據具體情節予以判決。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欺詐需要承擔的責任作出了如下規定:
1、行政責任。投保人與保險人存在上述行為構成保險欺詐的,但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,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、500元以下罰款。
2、刑事責任。投保人與保險人存在上述行為構成保險欺詐構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關于金融詐騙罪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,例如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和死刑。
除了承擔法律責任外,保險欺詐的一方還需要承擔保險違約責任,受害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對方賠付違約金。當然,保險違約不能等同于保險欺詐,保險違約的范圍大于保險欺詐,也就是說欺詐一定違約,而違約不一定欺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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